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791民初221号
原告山东尧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市民政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尧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尧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明生
书记员 任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