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凯龙广告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22民初1088号 原告:河南凯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闫三号院二号楼五单元29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兰西镇跃进村包家窝堡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第B区2栋17层17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南凯龙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南凯龙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15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16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为:230424101291420201217797542335,票据金额为150万元。 出票人(承兑人)为肇东市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黑龙江省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的后手为:长***贸易有限公司。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6日,汇票到期后被告拒绝付款。原告认为,原告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背书的连续证明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原告依法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方未先行使付款请求权,故对原告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凯龙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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