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22民初1088号
原告:河南凯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闫三号院二号楼五单元29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兰西镇跃进村包家窝堡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第B区2栋17层17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南凯龙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南凯龙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15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16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为:230424101291420201217797542335,票据金额为150万元。
出票人(承兑人)为肇东市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黑龙江省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的后手为:长***贸易有限公司。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6日,汇票到期后被告拒绝付款。原告认为,原告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背书的连续证明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原告依法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方未先行使付款请求权,故对原告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凯龙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