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中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仙桃市彭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4民初2138号
原告:中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创意天地02号艺术家工作室102-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仙桃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大道西段88号。
法定代表人:聂晶,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中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展公司)与被告仙桃市***人民政府(以下称***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政府支付拖欠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最终数额以鉴定造价结论为准);2.确认原告中展公司对被告***政府涉案装饰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政府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0日,原告中展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与被告***政府签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中展公司承建位于仙桃市××镇的中国彭场市民之家两馆布展工程(规划馆、无纺布博物馆),建筑面积约3300平方米,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将工程交付给被告***政府并验收合格。因被告***政府迟迟不办理结算,拖欠工程款,原告中展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武汉上观中展建设有限公司、仙桃市××镇人民政府,武汉上观中展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中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展公司主体适格,但原告中展公司在第一项诉请中主张***政府支付拖欠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最终数额以鉴定造价结论为准),庭审中,原告又进一步明确诉讼主张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依托鉴定结论,换言之,原告的诉讼请求即申请司法鉴定,该诉请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