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1)甘10民终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支付***工程款153596元,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2020年7月2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846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查询房产、传统查控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镇宇
审判员  刘国瑞
审判员  樊世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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