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1)甘10民终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支付**工程机械租赁费209762元;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197元、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46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查询房产、传统查控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镇宇
审判员  刘国瑞
审判员  樊世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