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李自选与***、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恢20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自选与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100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自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被告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李自选工程款580703元。案件受理费10773元,保全费4007元,合计14780元,由原告李自选负担2472元,由被告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2308元。鉴定费28400元,由被告李自选负担14200元,由***负担14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甘100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自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0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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