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有、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有。 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昭。 关于申请执行人**有与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作出的(2021)甘10民终161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昭向**有支付工程装饰款139982元,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2020年7月29日至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昭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168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查询房产、传统查控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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