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甘肃新世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717号之一 原告:甘肃新世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20之41号(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A区第14幢1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3160786647。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娟,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71037943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新世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甘肃新世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称被告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并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新世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新世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4元,减半收取3397元,由甘肃新世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师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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