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5786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庆阳市。
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老城村中街组。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天禾瓜果批发市场中街组办公室。
负责人:***,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老城村中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以与被告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老城村中街组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其提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请求,因本案未经法院裁判,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符合《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关于当事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40元,退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