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庆城县***建材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2022)甘102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庆城县***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材料款724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标的:材料款72480元、案件受理费1612元,共计74092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归还20000元、2022年3月15日归还20000元、2022年4月15日归还20000元,2022年5月15日归还14092元。本案执行费101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将继续按照判决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021执1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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