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6254号
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鄢旗坳富强砖厂。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
负责人:云广华,该厂厂长。
被告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温泉村36号。
法定代表人:佐振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现年59岁。住庆阳市。
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鄢旗坳富强砖厂与被告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鄢旗坳富强砖厂诉称,2003年8月,原、被告约定,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机砖,用于承建恒美花园南14号楼工程,原告给被告出售价值19950元的159600块砖,后被告付转款12000元,下欠795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相互推诿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砖款7950元及截止2022年10月30日的利息14592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中的一切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二)项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四条(二)项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身份信息不详,提供的电话无法接通,被告***无法联系。故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鄢旗坳富强砖厂对被告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鄢旗坳富强砖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述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