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3314号
原告: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住镇原县。
被告:**,现住镇原县。
被告: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国际建材城D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8元,减半收取计2084元,由原告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