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7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镇原县。
被执行人: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国际建材城D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XXX会作出的XXX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3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95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73000元,执行费995元被执行人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XXX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