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7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02月28日出生,住镇原县。
被执行人: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国际建材城D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镇人**案[2023]15号***与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镇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08443.1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70.17元(含执行费1527元)。
本院认为,镇人**案[2023]1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人**案[2023]15号***与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