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销售分公司、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2民初3223号 原告:**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销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柳沟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 负责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文化路36号4栋。 被告: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国际建材城D区行政中心。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经本院调解,被告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已经履行了案涉义务,原告已于2023年10月14日收到经原、被告确认的货款14318元,本纠纷已圆满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