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执2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9145.99元,执行费759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有价证券。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于2022年3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号为×××、×××、×××车辆的车户,该车辆未找到,暂不能处置。依据(2021)宁0105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杨晓辉
审判员  高俊梅
审判员  张瑞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