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02执15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上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粤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梁联佳,执行董事。
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0102民初3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粤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7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