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1539号
原告:安徽金上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亮剑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安徽金上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亮剑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金上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亮剑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上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上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安徽金上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