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上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金上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星盾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2民初9795号
原告:安徽金上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88899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星盾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686036X。
法定代表人:涂光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上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星盾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金上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