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1民初5738号
原告:沈阳某某某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高某某,男。
原告沈阳某某某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某某某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沈阳某某某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