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11民初49号
原告:沈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葵松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龙晟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西苏堡村5组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龙晟洗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沈阳市龙晟洗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锅炉款75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30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在2018年5月30日签署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燃气锅炉等产品,合同总价750000元,全部由原告垫付,待财政补贴款到位后,被告获得财产补贴款后3日内支付乙方垫付款750000元,如财政补贴款未及时到位,被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向原告支付补贴款中的750000元。如买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成立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案涉项目已经投入使用,且据了解政府的环保补贴款已经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将补贴款挪用一直拖欠原告锅炉产品货款750000未支付,以上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沈阳市龙晟洗涤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原告利用国家环保政策,利用己方优势骗取国家环保补贴,在合同订立及实施过程中本案原告多次违反双方约定,构成实质性违约。二、双方约定的锅炉款系被告使用原告所提供的锅炉使用的燃气费中扣除,燃气费抵顶锅炉款项后,标的锅炉归被告所有,如果燃气费用不足以抵顶锅炉费用则该锅炉仍为本案原告所有,原告可以随时将锅炉及本案原告安装的附属设备拆除拉走。三、合同签订后及履行过程中,本案原告并没有达到合同预期要求,多次出现质量事故,被告多次找到原告维修,原告维修人员长期不能到位,造成被告长期停产,最终造成本案被告停产关门,给被告造成严重损失,故而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0日,被告沈阳市龙晟洗涤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沈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燃气锅炉,合同总价款为750000元全部由乙方垫付,待财政补贴款到位后,甲方获得财政补贴款后3日内支付乙方垫付款750000元,如财政补贴款未能及时到位,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向乙方支付财政补贴款中的750000元。同时双方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卖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自认于2020年9、10月期间获得财政补贴款约72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识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锅炉设备,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锅炉款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提供的照片及录音资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市龙晟洗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价款7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