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绿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04民初655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3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四川绿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绿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