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04民初885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绿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桃源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明诉被告四川绿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绿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绿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