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04民初1559号
原告:*礼润,男,生于1952年8月17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5年3月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四川绿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农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礼润诉被告四川绿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礼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礼润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礼润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