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挂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3440号
原告:云南挂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西城心景休闲广场西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KNHT3N。
法定代表人:杨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春,云南春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高薪招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79390L。
法定代表人:徐万锦。
被告:云南交投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前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3LK15Y。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
原告云南挂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云南挂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挂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8元,减半收取计3279元,由原告云南挂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符雅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尤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