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0民初2371号
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市纳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20470884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78652A。
法定代表人:计晓亮。
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3元,由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