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泸天化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402民初5474号 原告:四川泸天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5号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泸天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泸天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泸天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泸天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5529元,由原告四川泸天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