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泸天化精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等与新疆天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503民初1786号
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5号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泸天化精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厂区。
法定代表人:陶波,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拉依苏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弘旭公司)、四川泸天化精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下简称精正公司)与被告新疆天运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天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旭公司、精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弘旭公司、精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天运公司支付原告弘旭公司、精正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6月,被告天运公司与原告精正公司、弘旭公司签订合同,将新疆天运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合成氨转化和合成压缩厂房装置检测工程、拆除检查、安装工程等承包给原告精正公司和弘旭公司完成。签订协议后,二原告即开始组织施工,于2012年12月25日完成竣工验收申请。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差二原告工程款200余万元未付。2017年12月20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支付二原告工程款200万元,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付款计划,承诺从2018年3月31日起,每月支付20万元,至2018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协议达成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协议,经二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天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29日,天运公司与原告精正公司签订新疆天运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合成氨转化和合成压缩厂房装置检测工程合同,将原告的30万吨/年合成氨转化和合成压缩厂房装置检测工程承包给被告精正公司,原告精正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开始组织施工,于2012年3月28日竣工。2011年11月29日,天运公司与原告弘旭公司签订新疆天运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合成压缩厂房装置拆除检测工程合同,将原告的30万吨/年合成压缩厂房装置拆除检测工程承包给被告弘旭公司,原告弘旭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开始组织施工,于2012年3月28日竣工。2011年11月30日,天运公司与原告弘旭公司签订新疆天运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合成氨转化工序拆除检测工程合同,将原告的30万吨/年合成氨转化装置拆除检测工程承包给被告弘旭公司,原告弘旭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开始组织施工,于2012年3月28日竣工。2012年6月,天运公司与原告弘旭公司签订新疆天运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合成氨转化工段安装工程合同,将原告的30万吨/年合成氨转化工段安装工程工程承包给被告弘旭公司,原告弘旭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开始组织施工,于2012年12月28日竣工。2012年6月,天运公司与原告弘旭公司签订新疆天运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合成压缩厂房装置安装工程合同,将原告的30万吨/年合成压缩厂房装置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弘旭公司,原告弘旭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开始组织施工,于2012年12月28日竣工。工程全部竣工后,二原告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7年十二月二十日,原、被告就剩余工程款的金额及付款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付款计划》,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付款计划,该《付款计划》载明:精正公司、弘旭公司与天运公司前期友好合作,经双方共同核实,天运公司欠精正公司、弘旭公司工程尾款共计200万元。因为目前受天然气市场影响,天运公司生产受限,资金紧张。特计划余款200万元从2018年3月31日开始支付,每月支付20万元,至2018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若每期没有按时支付,弘旭公司、精正公司可以就全部债权主张权益。被告天运公司在该付款计划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达成协议后,被告未能按约定付款,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