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3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5号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天化精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厂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拉依苏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泸天化精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天运化工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6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503执8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