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3民初3152号
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20470884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龙云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99671026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