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州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502民初8362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龙王山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州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6165.70元(详见赔偿清单);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4日20时57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市区爱山广场驶往府庙,途经湖州市公园路与人民路岔口时,因路面窨井盖被打开,导致原告摔倒,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4月10日,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经调查后出具湖公交认字〔2018〕第00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污水井由被告城投公司施工建造和管理维护,被告未按规定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26792.70元。2018年10月22日,湖州浙北***定所针对原告的伤情出具《***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脾破裂,腹内出血,低血容量性休克等与2018年3月4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脾破裂行切除术后,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八级伤残。伤后误工期限(含住院)拟为5个月;护理期限(含住院)拟为2个月;营养期限拟为3个月。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26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前,原告***系湖州市墙壕里小区25幢604室房屋的所有权人。 再查明:原告父亲***,出生于1938年3月29日;原告母亲***,出生于1942年11月30日;双方生育有原告等3名子女。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卡、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湖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户口本、湖州市****道凡洋湖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本案事故已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城投公司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的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城投公司作为事发窨井盖的管理人,应按所负事故责任对原告之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现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付因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项、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的赔偿项目及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因计算有误,以本院计算的金额为准;至于误工费,本院根据原告当庭陈述的工作性质,按建筑业(私营)的标准予以计算;至于交通费,本院结合原告的住院天数及复查次数,酌情确定500元。 经本院核准的原告损失:1、医疗费26792.70元;2、误工费20164元(49065元/年÷365天×150日);3、护理费10044元(61099元/年÷365天×60日);4、交通费5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6、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7、残疾赔偿金339490元(51261元/年×20年×30%+31924元/年×30%÷3人×5年×2人);8、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9、鉴定费2600元。上述损失合计418010.7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418010.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21元,由原告***负担163元,被告湖州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