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湖州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民初227号
原告:***,女,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长兴县。
委托代理人:**,湖州市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苕溪东路富田家园****。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州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州龙王山路**>
法定代表人:潘一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被告湖州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被告湖州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被告湖州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嫣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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