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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兴建设开发公司、某某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502执35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中兴建设开发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000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0的存款人民币1388344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沈 巍 AUT())O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