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92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光盛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宝立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535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宝立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徐东支行账户57×××82的存款¥2567052.6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