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8250号
原告: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4685062H。
法定代表人:王贵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峰,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1788855F。
法定代表人:姜中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波,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被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其管辖异议。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鲁01民辖终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2元,由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