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

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与烟台永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2民初772号
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1788855F。
法定代表人:姜中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波,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永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经八路17号内4号中俄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104980354。
法定代表人:王莉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永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海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