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

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与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无(2021)鲁01民辖终24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姜中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贵娜,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鑫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8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庆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