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

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姜中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波,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鲁化路****
法定代表人:王进秋,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鲁0602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375200.46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内存款375200.46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375200.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  小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