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市迎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5297号

原告:**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53369617F),住所地**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小岳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昌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卓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迎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D6DNLOY),住所地**市城西街道办事处福禄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娜,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公司会计。

原告**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迎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高 升

人民陪审员  王青芬

人民陪审员  邱云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谭美玲

书记员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