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5297号
原告:**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53369617F),住所地**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小岳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昌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卓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迎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D6DNLOY),住所地**市城西街道办事处福禄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娜,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公司会计。
原告**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迎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高 升
人民陪审员 王青芬
人民陪审员 邱云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谭美玲
书记员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