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82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荣成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成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7]第25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荣成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于东财10225元。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7]第25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