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兰天钢管有限公司、荣成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82执263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兰天钢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荣成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兰天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威海兰天钢管有限公司货款5887.4元及利息5887.4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荣成市裕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将货款付清,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50元,由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