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民初750号
原告:宝钛装备制造(宝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779406191,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钛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攀枝***钒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2744223XA,住所地攀枝花米易县垭口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宝钛装备制造(宝鸡)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钒钛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钛装备制造(宝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宝钛装备制造(宝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白 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