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安热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博安热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11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性,1996年01月22出生,汉族, 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博安热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安热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204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博安热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博安热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博安热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化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陕A2Z2A6)。经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住所地,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情况,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该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至申请执行人。鉴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