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民终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汇金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放,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宁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路怡安小区23-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盛,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汇金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宁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涉案承兑汇票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该案目前尚未审结。本案相关事实需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尉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