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汇金源科贸有限公司、宁夏宁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2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催字第46号
申请人银川汇金源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申报人宁夏宁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申请人银川汇金源科贸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丢失,号码30300051/23505315,出票人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30日,出票金额20万元,收款人山东金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宁夏宁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银川汇金源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