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纳特公共艺术有限公司

北京科纳特公共艺术有限公司、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执复5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人):北京科纳特公共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80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安定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营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北京科纳特公共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纳特公司)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市法院)(2022)辽08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西市法院查明,在营口市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科纳特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仲裁过程中,科纳特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营口市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5日向西市法院发出营仲案字[2021]第2号财产保全函,西市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辽0803财保124号民事裁定,其中冻结沿海公司在浦发银行营口渤海银行18×××28账户资金4181300元。另查明,辽宁省财政厅于2019年7月17日下发《关于核拨2019年辽宁省政府第六批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得通知》,通知明确本次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全部用于第四批新增一般债券对应得生态环保治理、产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营口市财政局于同年7月30日向沿海公司下发《关于下达2019年第六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指标的通知》,通知明确“2019年新增一般债券资金32200万元,用于营口市忠旺装备产业基地(二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2150899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支付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299其他对企业补助’(项目支出)。请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用途使用,提供资金使用效率,专款专用,不得挪用。”2022年1月28日,营口市财政局向沿海公司在浦发银行营口渤海银行18×××28账户转款4181300元,交易附言中载明“新增债券资金//2150899-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性支出。” 西市法院认为,2022年1月28日,营口市财政局向沿海公司在浦发银行营口渤海银行18×××28账户转款4181300元,交易附言中载明“新增债券资金//2150899-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性支出。”与营口市财政局在2019年7月30日向异议人下发《关于下达2019年第六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指标的通知》中确定的资金性质一致,即属于用于营口市忠旺装备产业基地(二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因此,西市法院在财产保全实施中所冻结的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营口渤海银行18×××28账户内的4181300元确属财政专项资金,该财政性资金只能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特定项目对相应的资金进行支付,而不能用于偿还经济纠纷产生的债务。裁定中止对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营口渤海银行18×××28账户内资金4181300元的执行。 复议申请人科纳特公司称,请求撤销西市法院(2022)辽08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一、西市法院认定案涉账户资金系财政专项资金,中止对该账户的执行系事实认定不清。沿海公司提出的文件时间为2019年,而案涉账户资金转入时间为2022年,时间间隔较长,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笔款项是财政专项资金。二、西市法院中止案涉账户内资金418.13万元执行无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即便案涉资金认定为财政专用资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包括:企业的工会经费、党费,军队、武警部队的特种预算存款,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准备金、备付金,期货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结算担保金,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证金、职工住房集资款、自列住房基金等。在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机关法人财政资金的冻结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应以财政专项资金为由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事实与西市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2019年7月17日辽宁省财政厅作出辽财债管【2019】263号《关于核拨2019年辽宁省政府第六批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本次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42.16亿元,全部用于第四批新增一般债券对应的生态环境治理,产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请你市按照新增债券使用规定,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019年7月30日,营口市财政局作出营财指债管【2019】612号《关于下达2019年第六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指标的通知》,该通知载明“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关于核拨2019年辽宁省政府第六批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通知》和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2019年新增一般债券资金32200万元,用于营口市忠旺装备产业基地(二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2150899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779其他对企业补助’,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299其他对企业补助’。请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用途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021年12月1日,沿海公司向沿海产业基地财政局申请一般债券资金418.13万元,沿海公司作出营沿集发【2021】27号《关于申请一般债券资金的请示》。2021年12月15日,沿海产业基地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418.13万元拨付到沿海公司,沿海产业基地财政局作出辽营沿财发【2021】24号《关于申请一般债券资金的请示报告》。 2022年1月28日浦发银行电子回单载明,付款人营口市财政局,收款人沿海公司,金额418.13万元,交易附言新增债券资金新增债券资金//2150899-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性支出。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财政局出具情况说明,2019年辽宁省政府第六批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权中包括沿海公司申请的32200万元,该债券资金系通过该局审核并逐步向上级部门申报的,用于营口市忠旺装备产业基地(二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项目项下共计包括产业园场地平整、二期装备产业园电力配套项目、民生跨铁路桥工程、忠旺产业园南侧规划路四个子项目,该债券资金必须按照项目用途使用,专款专用。经该局申请,营口市财政局于2022年1月28日向沿海公司拨付上述专用债券资金418.13万元。 营口市市财政局依据前述两个文件于2021年7月1日向沿海公司拨付专项债券资金955万元,沿海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支付955万元工程款;于2021年9月9日向沿海公司拨付专项债券资金3226万元,沿海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226万元工程款;于2021年11月5日向沿海公司拨付专项债券资金3090万元,沿海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沈阳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6929080.90元,同日向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368万元工程款,于2021年11月30日向营口市**市政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289800元。沿海公司与前述公司分别签有就民生路跨铁路桥工程及忠旺产业园南侧规划路项目工程合同。 再查,案涉账户为沿海公司一般账户。 本院认为,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或上级部门,用于特定事项。因此,专项资金一般不应视为单位和企业的自有资金或收益。本案中,根据西市法院及本院查明事实,可以认定案涉账户内418.13万元系财政专项拨付资金,用途明确。通过沿海公司以往的同类财政专项拨款及其支付的过程能够认定沿海公司对前述文件项下的专项拨付资金无支配、控制的权利,故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应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西市法院中止对案涉账户内418.13万元资金的执行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科纳特公共艺术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乔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