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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0585号之一 原告:江苏**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96180485,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永福工业集中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8896192C,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68号江宁万达广场西区3幢8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