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502执1199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顶典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从光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顶典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信阳顶典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502执119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再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