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顶典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信阳顶典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502民初3785号
原告信阳顶典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从光升,公司经理。
原告信阳顶典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顶典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顶典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公司从2016年9月至10月委托原告公司制作房地产开发及宣传广告,期间从2016年9月25日至10月19日,经原告制作被告应承担的广告费用为123864.75元,此后被告仅支付了7万元。2017年4月24日双方核对账目,被告尚欠广告费用5386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广告费用53864元,并从2017年4月2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原告信阳顶典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被告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传广告制。经双方结算2016年9月25日至10月19日期间被告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广告费用为123864.75元,后被告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其中的7万元。2017年4月24日双方核对账目,被告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广告费用53864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顶典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支付已经双方确认的报酬,其行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应支付拖欠广告费用53864元外,还应当按年息6﹪支付该资金的占用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阳顶典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53864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7元,由被告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