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辖终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851905,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赵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40084,,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华夏大厦
负责人:邬剑,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来财,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div>
上诉人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44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系香港永久性居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原审被告**系香港永久性居民,故本案属于涉外商事案件,依法应由本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448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男